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
诵盈资讯
您所在的位置: 首页 > 诵盈资讯
诵盈资讯
诵盈首例居住权诉讼:孤寡老人,何以安居?

  人活一世最好的生活状态是什么样?

  当然是年近古稀,儿女绕膝,一家人共享天伦之乐,三餐无忧,安享晚年。

  但是理想是完美的,现实是骨感的,如果一位老妇人无儿无女,和再婚老伴相伴相依二十余载,老伴去世后,孤独无依,近70岁还要被继女扫地出门,无家可归,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可怜遭遇呢?

  案情经过

  故事要回到20年前的某一天,王女士和老伴决定重新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,为了照顾好老伴的女儿,结婚20年未生育子女,老伴婚前名下有一套房子。老伴怕自己去世后,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因为该房产起争端,2013年就留下遗嘱,并做了公证,遗嘱中写明:把这套房子全部留给自己的女儿继承。

  可两人毕竟夫妻一场,他担心万一自己走在王女士前面,王女士很有可能被继女从这个房子里赶出去,为了保险起见,又留下一份自书遗嘱,其中写到在他百年之后,该房屋的次卧由王女士居住使用。还让女儿在遗嘱中签名,同意继母在父亲去世后,仍旧可以在这个房子里继续居住。老伴去世后,王女士配合继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。

  可如今,继女居然将这套房屋的主卧出租了,女儿为了让整套房子出租多收租金,多次和继母协商,希望让继母搬出去居住。二老伉俪情深,房子里处处都有王女士和老伴的记忆,要是搬出去,她没处去不说,还彻底断了她对老伴的念想。携手共度风风雨雨20年,没想到老了老了竟然会面临被扫地出门,无家可归的困境,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王女士提起诉讼,找到诵盈委托,想通过法院判决来确认她对该房屋的次卧享有居住权,让她能够安度晚年。诵盈律所主任杨志峥律师,对于本案高度的重视,亲自带领在家庭遗产继承方面经验丰富的王延冬律师,全力代理此次案件。

  我们手中已经掌握的证据有王女士和老伴的结婚证,她老伴的死亡证明,老伴的房产证等等。此外,368条规定,设立居住权,一定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,及时办理登记手续,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由于王女士老伴的自书遗嘱内容比较明确,且没写时限,根据370条的规定,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,我们可以就此为王女士争取她可以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直至终老。

  371条规定,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对死后房屋作为遗产的使用问题,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设定居住权,但须留出适当房屋由其配偶终身居住。本案中王女士的老伴设立自书遗嘱为她留出诉争房屋的次卧居住,本就是一种顺应民法典规定,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。

  由于民法典至一月一日才开始生效,我们希望能以民法典生效前,类似的房屋使用权胜诉判例说服法官,最大权限的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权益,通过我们的代理行为彰显法律是有温度的,诵盈律师的服务是专业又充满着人情的。

  “老吾老以及人之老”,诵盈律师事务所希望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居。在合法权益可能被侵犯的时候积极拿起法律武器,寻求律师的帮助,真正实现老有所居、老有所依的愿望。诵盈律师愿意积极帮助每一位被居住权纠纷所困扰的人,如果您有居住权的问题,欢迎找我们为您解忧!